医疗工伤生育简表
住院登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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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申请方提供材料 |
政策说明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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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市 住 院 |
一、特殊情况来分中心办理需备: 1、《医保证》原件; 2、《住院证》(需医保科章)。 3、上次住院未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保科章) 二、到已联网的医院办理时需备: 1、医保卡; 2、医保证; 3、住院证。 |
1、 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按比例(一级 医院为在职90%、退休95%、建国前老工人97%;二、三级医院为 在职85%、退休90%、建国前老工人95%)支付。第一次住院起付标 准为上年平均工资的10%(2006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800元、 1100元、1700元)。 2、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第一次的30%计算,即上年平均工 资的3%(2006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 3、 社区家床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为起付标准。 4、 上次住院交费不足起付标准,下次住院要将上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补 齐并与本次合并计算。 5、 每连续90天为一次住院。90天期满重新办理一次住院手续。 6、 报销方法:市区参保单位已办理同意住院书的住院人员由市医疗结 算中心与医院进行结算。 |
1、 普通住院当日或住院2日内 由本人或委托人登记。 2、 急诊住院限5日内。(节假日 顺延,后同。) 3、 肺科医院、结核病控制中心、 传染病医院、铁路结核防治疗养院 的传染病患者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联系登记。 4、 参保人员上次住院的费用在医 院与医保中心结算前,再次住院或 转诊转院的;医保证、卡上姓名、 社会保障号有误等特殊情况仍需到 分中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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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来本 市 住 院 |
同本市住院 |
同本市住院 |
同本市住院 |
住院登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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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申请方提供材料 |
政策说明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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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市 转 诊 转 院 |
1、《转诊转院审批表》(转出院开)。 2、《医保证》原件。 3、《住院证》(转入院开要医保科章),转诊的不要。 |
1、 转院的起付标准:视同一次住院,“就高不就低”、“多不退、少要 补”、“转出不足如实收;转入收取二者差”。 2、 因诊断或治疗原因,需向本市范围内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转至三级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病情稳定的,鼓励其转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3、 本市各级医院之间均可办理转诊转院。 |
事前由本人委托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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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地 住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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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外地时,异地安置人员及长期驻外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参保人填《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登记表》,单位填《天津市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名册》,交分中心备案。 2、异地人员可直接到当地本人选定并在分中心备案的医院住院,不需来分中心登记;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急诊住院的,也不需来分中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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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地 转 院 |
1、当地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需 加盖医保科章或医院章)。 2、其它同本市转院 |
1、 参保人因病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不 进行登记。 2、转往本市的办理同本市转院(限5个工作日内办理)。 2、 转往天津市或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外的,应转往北 京协和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友谊医院三家社保指定医院住院就医 。转院前,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应提供由转出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原件或复印件。 |
转往安置地外医院的应事 前来分中心审批。 |
住院登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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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申请方提供材料 |
政策说明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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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转外 埠住院登记 |
1、《转诊转院审批表》(由指定“责任医院”开出) 2、医保证。 |
一、转外埠指定三家医院: 1、综合疑难病转北京协和医院。 2、肾脏病转北京友谊医院。 1、 心胸外科病转北京阜外医院 二、责任医院: 总医院、医大二院、一中心医院、四中心医院、中医一附院、肿瘤医院、天津医院 (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长征医院(皮肤病)、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 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结核病)、人民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眼科医院、 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 三、因诊断原因转出的,确诊后,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治疗原因转出的,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转出。 四、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埠就医后,需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就医医院门诊(住院) 检查的,参保人到分中心登记,经分中心查实后,即可到该医院复查,发生的医疗 费按外地就医办法申报结算。 |
事前由本人或 委托人登记 危急患者限3日 内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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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 置转本 市住院 登 记 |
1、当地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需盖医保科章或医院公章) 2、余同本市转院 |
同本市转院 |
转入本市医院时5 个工作日内由本 人或委托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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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人员确定定点医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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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人员确定定点医院登记 |
1、医保证复印件; 2、异地人员名册(支字15号表); 3、医保异地登记表(支字16号表, 需盖地市级以上社保章,县级社保 为统筹单位的需有文字说明,盖县级社保章。无社保地区要医院章)。 4、在异地亲属处居住半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办理此地异地就医尚需备:①异地亲属的户口证明; ②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
1、 可选当地一、二、三级医院各1所,并结合所患疾病可另选1所专 科医院。 2、 异地人员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或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 3、 确定异地就医医院后,除转诊转院外参保人员只能在所备案医院就 诊。 4、 定点医院如有变更需重新登记(原则上可每年选择一次,如无变更 不必重新登记)。 |
新安置异地人员每月10日前 来分中心办理。 |
社区家庭病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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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申请方提供材料 |
政策说明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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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家床登记 |
同本市住院 |
办家床需同时具备1和2的条件: 1、 70岁以上老人,行动不便。 2、 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 (1)、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并发症。 (2)、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 (3)、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它严重合并症。 3、 其它特殊情况需建立家床的,需经市结算中心审批。 4、一、二级医院能办、三级医院不允许办。 5、结算:市内十一区均归市医疗结算中心。 6、社区家床起付标准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 7、家床报销比例:在职:87%,退休:92%,建国前老工 人95%。 8、办“家床”累计全年最多90天。超过90天不再享受 “家床”医疗待遇。 9、家床的起付标准与住院的起付标准不连续计算。家床费 用结算后再住院,执行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10、一个医疗年度内,无论办理几次家床,其起付标准只负 担一次(在第一次办理时负担)。 |
事前由本人或 委托人登记 |
门诊特殊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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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申请方提供材料 |
政策说明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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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诊 特 殊 病 |
一、个人需备: 1、诊断证明(二级以上医院相应专科付主任医师以上大夫开具的证明,需盖有医保科章,异地安置人员需加盖诊断证明章、医院章)。 2、最近一次的就诊记录的复印件及检查结果。 3、《医保证》复印件。 |
门诊特殊病范围: Ⅰ类: 1、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