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2-18 | |||
| 门诊计生手术医疗费用结算 | |||
| 类型 | 申请方提供材料 | 政 策 说 明 | 办理时间 |
| 门 诊 计 生 手 术 | 1、《诊断证明》(需定点医疗机构或由市计划 | 1、妊娠八周内(含)采取流产术及妊娠二十八 | 在3、7、9、 |
| 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副主任医 | 周内(含)采取引产术,无论几胎均按计生手术有关 | 12月15日前由单 | |
| 师、主任医师开的证明,并需医疗保险科章及负责 | 规定支付。 | 位经办人来办理 | |
| 人签名)。 | 2、皮埋节育按计生手术有关规定支付。 | 结算。 | |
| 2、《鉴定书》若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 | 3、无痛节育术的医疗费按普通节育术的标准支 | ||
| 还应提供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 付。 | ||
| 的鉴定书(有效期为3年)。 | 4、采用药物流产不成功又做人工流产,其费用 | ||
| 3、全部票据(需盖证明医院的医保科章及本人 | 可支付。 | ||
| 签名)。 | 5、因其它病手术,同时取宫内节育器者,其取 | ||
| 4、手术后证明(需盖证明医院的医保科章及本 | 节育器费用按计生支付。 | ||
| 人签名)。 | 6、199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计生手术后遗症、 | ||
| 5、就诊记录及各种检查结果(需医保科章)。 | 并发症,应持各区县计生指导小组出具的《鉴定书》 | ||
| 6、底联处方(需医保科章)。 | 到计生服务机构会诊。会诊后,确定为计生后遗症或 | ||
| 7、治疗记录(需医保科章)。 | 并发症未愈的,其2001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 | ||
| 8、《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支付。并提供《鉴定书》及会诊 | ||
| 9、《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 后的诊断证明。 | ||
| 10、单位填写《单位支付明细表》、《单位汇总 | 7、其它说明同计生住院登记。 | ||
| 表》。 | |||
| 11、单位开的计生证明(需盖单位章)。 | |||
| 12、各种门诊费用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