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2-21 | |||
| 门诊特殊病结算 | |||
| 类型 | 申请方提供材料 | 政 策 说 明 | 办理时间 |
| 门 诊 特 殊 病 | 一、个人需备: | 1、起付标准: | I类每月10日 |
| 1、全部票据(本人签名)。 | I类特殊病为上年市平均工资的10%(2003年为1100)。 | 前,II类每季度末 | |
| 2、底联处方(需医保科章)。 | II类特殊病为上年市平均工资的20%(2003年为2200)。 | 月 10 日前由单位 | |
| 3、相关检查结果(需医保科章)。 | 2、报销起付标准、病种范围、自负比例、最高限额,由市劳动 | 经 办人汇总 后到 | |
|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保障部门逐年公布。同时患I、II类特殊病执行II类的起付标准。 | 分中心办理结算。 | |
| 5、《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 3、2003年报销比例:在职职工85%、退休90%、建国前老工人 | ||
| 二、单位需备: | 95%。 | ||
| 1、填好《单位支付明细表》。 | 4、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糖尿病降糖药,可按1个月左右的药 | ||
| 2、填好《单位汇总表》。 | 量掌握,其它病一次药量最多2周。 | ||
| 三、报销时病人可自主选择报销类型 | 5、自2003年1月1日起,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患同一种特殊病分 | ||
| (门诊大额补助或门诊特殊病)。 | 别发生住院和门诊时,第一次住院(家床)的起付标准与特殊病门诊 | ||
| 治疗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个人负担一个相应高的起付标准;第二次及 | |||
| 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与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不合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 | |||
| 用由参保人员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