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城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基本条件
一、干部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工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由医院证明,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注: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为操作岗位的,原则上应自劳动合同变更之日起,在操作岗
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文件依据:国  发(1978)104号
             津劳险(1986)584号
             津劳险(1998)328号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