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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院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条例》等有关规定计发。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距法定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离、退休人员,在五年
过渡期内按《条例》等有关规定计发。高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
金水平,按实际发给;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水平,其差额
部分按以下比例加发“补贴”,并计入“过渡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离、退休时间 国家院所 市属院所
199971日以后离、退休 90% ——
200071日以后离、退休 70% 90%
200171日以后离、退休 50% 70%
200271日以后离、退休 30% 50%
200371日以后离、退休 10% 30%
200471日以后离、退休 —— 10%
200571日以后离、退休 —— ——
     文件依据:津劳局(2000214号,自20007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