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2-9 | |||
| 住院前登记(一) | |||
| 类型 | 申 请 方 提供材料 | 政 策 说 明 | 办理时间 |
| 本 市 住 院 | 1、《医保证》原件; 2、《住院证》(需医 保科章); 3、《身份证》原件。 | 1、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按比例(一级 | 1、普通住院前由本人或 |
| 医院为在职90%、退休95%、建国前老工人97%;二、三级医院为在职85% | 委托人登记。 | ||
| 退休90%、建国前劳工人95%)支付。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上年平均工 | 2、急诊住院限5日内。 | ||
| 资的10%(2003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00元、1100元、1300元)。 | (节假日顺延,后同。) | ||
| 2、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第一次的30%计算,即上年平均工 | 3、肺科医院、结核病控 | ||
| 资的3%(2003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70元、350元、400元)。 | 制中心、传染病医院、铁路 | ||
| 3、社区家床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为起付标准。 | 结核防治疗养院的传染病患 | ||
| 4、上次住院交费不足起付标准,下次住院要将上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 者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 | ||
| 补齐并与本次合并计算。 | 联系登记。 | ||
| 5、每连续90天为一次住院。90天期满重新办理一次住院手续。 | |||
| 6、报销方法:市区参保单位由市医疗结算中心与医院进行结算。 | |||
| 异地来 本 市 | 同本市住院 | 同本市住院 | 同本市住院 |
| 外地 转院 | 1、当地转出医院 | 1、在患者本人当地定点医院及安置地内转院的不再登记。转往安置 | 转往安置地外医院的应事 |
| 的转院证明(需加盖 | 地外的,应经分中心批准。 | 前来分中心审批。 | |
| 医保科章或医院章)。 | 2、其它同本市转院。 | ||
| 2、其它同本市转 | |||
| 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