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3—4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职工转入市区养老保险关系的确定 | |
| 1998年6月30日前转入 | 1998年7月1日以后转入 |
| 转入时,市内区县视同“统 | 1.由开发区确认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连续工龄 |
| 筹外调入”,重新核发《职工养 | 缴费基数、个人帐户储存额,市内各区应予认可。 |
| 老保险手册》,调入前的工作年 | 2.调出职工(或中断就业人员)档案未存放在开发区 |
| 限经劳动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视 | 单位或职业介绍机构,由档案存放地劳动部门审核连续工 |
| 为缴费年限。 | 龄,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 3.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发前,流动到开发区的 | |
| 合同制工人记录的缴费年限,应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
| 上记载,并将《劳动手册》缴费情况复印存档备查。 | |
| 文件依据:津劳办(2000)150号、津社保征(2000)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