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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
根据津劳办( 2004 ) 93 号文件《关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用人单位可持以下材料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老工伤职工登记手续。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2003 年底前工伤人员登记审核表》原件。
二、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
三、《天津市职工工伤伤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老工伤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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