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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又有新调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11月份启动以来,随着医疗保险体系改革的不断完善,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社保经办机构不断完善了服务措施和简化经办手续,对医保政策逐步做出了一些调整。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参保企业就医,减轻参保职工的负担,“医保”政策又有新的调整。
  1、自2003年1月1日起,一级医院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800元,第二次住院及以上的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70元。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在职85%,退休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5%相应调整为90%、95%、97%。其它级别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2、自2003年1月1日起,在一个医疗年度内, 因同一种特殊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时,第一次住院(含家床)的起付线与特殊病门诊治疗的起付线合并计算,参保职工只负担一个相应高的起付标准。
  3、自2003年1月起,为了统一经办,经专家论证对门诊特殊病中的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癌症病人的门诊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等治疗的检查、化验、药品等支付项目做了统一规定。
  4、为了缩短异地就医等参保职工医疗费申报结算时间,减轻参保职工负担,自2003年5月1日起,异地就医、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和急诊留观医疗费用的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季度申报结算一次。
  5、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门诊手术费用,均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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