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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津社保( 2004 ) 4 号
关于对红桥区三条石医院违反
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理意见
各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根据我中心调查核实,红桥区三条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票据管理不规范,为参保患者开具虚假医疗保险专用收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扰乱了正常的医疗保险工作秩序。现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1 、对红桥区三条石医院为参保人员开具虚假医疗保险专用收据,有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及其直接负责人、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 起,各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参保患者在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对该院开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同时本年度不再与其续签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
3 、要求红桥区三条石医院在接到本处理意见 1 个月内,负责查清、追回自实行医保以来因违反医保规定而流失的医保基金,并将追回的全部基金交回我中心。
4 、红桥区三条石医院要认真执行本处理意见,规范医疗行为,改正不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将落实本处理意见的情况提交我中心,并负责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参保人员,否则后果自负。
二 OO 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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