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育津贴应在结束妊娠后与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一同申报,经审核后一次性全额支付。
二、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 申报生育津贴须与产前检查费票据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票据分开粘贴、编号。 |
一、妊娠不满 12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15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 12 周不满 16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 16 周不满 28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0 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 14 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贴。年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已经年满 24 周岁。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二、待遇支付(以用人单位参保当月为界):
1. 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出院的,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出院的,其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 尚未完成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 参保前终止妊娠的(有生育服务证),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一、参保前生育分娩,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1. 医院出具的手术术后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2. 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例,同时盖病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3.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 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二、参保前终止妊娠,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全部加盖生育保险章):
1. 医院出具的手术术后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2. 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三、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在分中心结算的,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