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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登记表

 

 

 

生育保险政策有调整,经办程序以此表为准

生育保险登记、结算

简明用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新技术产业园区分中心

二 OO 五年十一月

妊娠登记简明表

时间

提供资料

登记手续

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 10 周内,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 10 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手续。

1.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有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两章缺一不可)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妊娠诊断证明》应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时间;

3. 区、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如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其它情形的登记手续:

① 生育保险启动前已在非定点医院进行妊娠诊断,可以登记;

② 生育保险启动前妊娠,如妊娠化验单遗失或未做,可用 B 超代替;

③ 已完成生育分娩的,持《医疗保险证》、《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补办登记;

④ 已经终止妊娠的持《医疗保险证》、已经退回《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证明或《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住院证》复印件)补办妊娠登记(其它住院登记)手续;

⑤ 尚未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可以补办登记;

⑥ 持外地的生育服务证可以进行妊娠登记。

6. 自 10 月 1 日起,对计划生育流产、引产,未办理妊娠登记的,一律不予补办登记手续,费用不予支付。

由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 2 号)。

文件依据:津社保( 2005)86号。

住院登记简明表

时间

提供资料

登记手续

本市参保职工或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已在分中心备案)住院,应在住院后 10 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应办理有关住院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住院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

2. 因生育住院要求提供登字 2 号表《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3. 绝育术后施行复通手术的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计划生育手术术前证明;

4. 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和终止妊娠的需提供登字 2 号表《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和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术前证明;

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需提供登字 3 号表《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不留存);

6. 其它计划生育手术(上、取 IUD )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术前证明;

7. 由他人代办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尚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填写登记表:由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登字 1 号)。

2. 由医院或社保分中心开具《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3. 异地住院的,社保分中心打印出《天津市生育保险其他住院登记表》将第二联“参保人员留存联”交办理登记人员。

文件依据:津社保( 2005)86号。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简明表

时间

提供的资料

登记手续

经市、区(县)计划生育鉴定机构鉴定后,由用人单位在参保首月,或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确诊后当月,到社保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手续。

参保职工应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1. 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 经市、区(县)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两章缺一不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有效期 3 年,超过 3 年有效期的需重新鉴定并办理备案登记。

由本人填写并经参保单位及经办人签章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 3 号。

文件依据:津社保( 2005)86号。

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门诊就医结算简明表

时间

政策规定

结算手续

一、 每个工作日。

二、 医疗费票据凭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粘贴、编号;终止妊娠医疗费票据与产前检查费票据或申报生育津贴票据分开粘贴、编号。

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手术。

一、按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150 元;流产 260 元;高危人工流产 600 元;引产 1000 元;女职工绝育术 1000 元;男职工绝育术 600 元。

二、按项目支付

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移位或绝经期 1 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 100% 支付。

三、 9 月底前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予以支付;自 10 月 1 日起,只对发生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和公布的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一、生育保险启动初期,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需提供资料

1. 《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2. 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

① 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② 费用机打明细;

③ 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④ 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

⑤ 相应门诊病历 (留存复印件);

⑥ 登字 2 号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⑦ 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盖诊断证明章和生育保险章)。

文件依据:津政发( 2005)69号,津劳局(2005)238号,津社保(2005)86号。

计划生育并发症门诊费结算简明表

时间

政策规定

结算手续

一、每个工作日。

二、医疗费票据凭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粘贴、编号;计划生育并发症门诊医疗费须与同时申报的产前检查费票据或生育医疗费或生育津贴票据分开粘贴、编号。

一、付费方式:按项目支付。

二、支付标准: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 100% 支付。

三、 9 月底前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自 10 月 1 日起,只对发生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1. 《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以下全部加盖生育保险章:

2. 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3. 费用机打明细;

4. 处方底联;

5. 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

6. 相应门诊病历 (留存复印件);

7. 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文件依据:津劳局( 2005)238号、津社保(2005)86号。

产前检查医疗费结算简明表

时间

政策规定

结算手续

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申报结算时间不受年度限制,应在结束妊娠后与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并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 支付方式

按限额付费方式支付

二、 支付标准

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 100 元;满 12 周至不满 16 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 300 元;满 16 周至不满 28 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 500 元;满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 800 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三、其它

产前检查费的支付范围是有关的检查费、化验费和诊查费等。对于不符合支付范围的(如药品费、手术费等),即使没超过限额支付标准也不应列入限额支付的审核范围,应按实际金额支付。

四、 10 月 22 日前发生的非定点医院的产前检查费予以支付;自 10 月 22 日起,只对发生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院和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将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包括:

1. 《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 门诊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盖财务专用章);

3. 处方底联;

4. 费用明细;

5. 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

文件依据:津政发( 2005)69号,津劳局(2005)238号,津社保(2005)86号。

享受产前检查费与参保缴费时间对应表

产前检查费将根据参保缴费时间确定支付限额:

实际参保缴费月

妊娠周数

参保缴费不满 3个月

( 1-2个月)

参保缴费满 3个月

不满 4个月

( 3个月)

参保缴费满 4个月

不满 7个月

( 4-6个月)

参保缴费满

7个月及以上

( ≥ 7个月)

妊娠不满 12 周终止妊娠

100 元

100 元

100 元

100 元

满 12 周至不满 16 周终止妊娠

100 元

300 元

300 元

300 元

满 16 周至不满 28 周终止妊娠

100 元

300 元

500 元

500 元

满 28 周以上终止

妊娠或分娩

100 元

300 元

500 元

800 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结算简明表

时间

政策规定

结算手续

一、 每个工作日。

二、 医疗费票据凭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粘贴、编号;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住院票据与产前检查费票据及申报的生育津贴票据分开粘贴、编号。

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娩。

一、按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 1800 元;人工干预分娩 1900 元;单纯剖腹产 3600 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 3800 元;流产 260 元;高危人工流产 600 元;引产 1000 元。

二、按项目支付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 100% 支付。治疗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时,费用分别计算。

自婴儿出生前两天(含出生当天)至出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入院后发生的与生育有关并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 100% 支付;自入院之婴儿出生前两天发生的床位费、此次住院发生的与治疗内科疾病有关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 85% 比例支付;对使用 B 类诊疗项目或乙类药品的还须按相应比例增付。

三、妊娠合并症住院

凡因治疗妊娠特有疾病(如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和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糖尿病、心脏病等)住院的,应按照医保病人(须在同时具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若病情严重,住院期间需提前结束妊娠的,应在结束妊娠前办理医疗保险出院手续,再进行生育保险住院登记,住院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 9 月底前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可以支付;自 10 月 1 日起,只对发生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和公布的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五、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可提供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计生委办理)外的各项生育保险服务。

六、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可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服务,但计划生育并发症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七、产前检查医院只能提供产前检查服务。

八、市及区计生委只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一、已办理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登记的参保职工,由定点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全额垫付住院或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结算手续(全部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1. 《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 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3. 住院费用清单(机打的明细单)及填写支字 3 号表;

4. 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例,同时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5. 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文件依据:津政发( 2005)69号,津劳局(2005)238号,津社保(2005)86号。

生育津贴结算简明表

时间

政策规定

具体说明

一、 生育津贴应在结束妊娠后与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一同申报,经审核后一次性全额支付。

二、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 申报生育津贴须与产前检查费票据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票据分开粘贴、编号。

一、妊娠不满 12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15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 12 周不满 16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 16 周不满 28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0 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 14 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贴。年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已经年满 24 周岁。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二、待遇支付(以用人单位参保当月为界):

1. 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出院的,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出院的,其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 尚未完成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 参保前终止妊娠的(有生育服务证),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参保前生育分娩,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1. 医院出具的手术术后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2. 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例,同时盖病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3.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 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二、参保前终止妊娠,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全部加盖生育保险章):

1. 医院出具的手术术后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2. 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三、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在分中心结算的,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文件依据:津政发( 2005)69号,津劳局(2005)238号,津社保(2005)86号。

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1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和平区

三级

16

和平区妇产科医院

和平区

二级

2

天和医院

和平区

三级

17

河北区妇幼保健院

河北区

二级

3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和平区

三级

18

河西区妇产科医院

河西区

二级

4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河北区

三级

19

河西医院

河西区

二级

5

天津第二五四医院

河北区

三级

20

红桥区妇幼保健院

红桥区

二级

6

天津市第三医院

河北区

三级

21

红桥医院

红桥区

二级

7

天津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河北区

三级

22

南开区妇幼保健院

南开区

二级

8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西区

三级

23

黄河医院

南开区

二级

9

天津市第四医院

河西区

三级

24

东丽医院

东丽区

二级

10

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河东区

三级

25

东丽区妇幼保健院

东丽区

二级

11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河东区

三级

26

东丽区军粮城医院

东丽区

二级

12

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南开区

三级

27

西青医院

西青区

二级

13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南开区

三级

28

西青区妇幼保健院

西青区

二级

14

第四六四医院

南开区

三级

29

西青区永红医院

西青区

二级

15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南开区

三级

30

津南区咸水沽医院

津南区

二级

*以上医院均可提供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外的各项生育保险服务。

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二)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31

津南区妇幼保健院

津南区

二级

45

大港区妇幼保健院

大港区

二级

32

北辰医院

北辰区

二级

46

大港油田职工总医院

大港区

二级

33

北辰区中医医院

北辰区

二级

47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塘沽区

二级

34

宁河县医院

宁河县

二级

48

北辰区天穆镇地段医院

北辰区

一级

35

武清区人民医院

武清区

二级

49

宁河县芦台医院

宁河县

一级

36

武清区妇幼保健院

武清区

二级

50

静海县城关卫生院

静海县

一级

37

宝坻区人民医院

宝坻区

二级

51

大港油田港狮职工医院

大港区

一级

38

静海县医院

静海县

二级

39

蓟县人民医院

蓟县

二级

40

蓟县妇幼保健院

蓟县

二级

41

汉沽区医院

汉沽区

二级

42

长芦汉沽盐场公司职工医院

汉沽区

二级

43

汉沽区妇幼保健院

汉沽区

二级

44

大港医院

大港区

二级

*以上医院均可提供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外的各项生育保险服务。

 

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1

东兴医院

和平区

一级

19

河西区中医医院

河西区

二级

2

白楼医院

和平区

一级

20

河西区柳林医院

河西区

二级

3

南营门医院

和平区

一级

21

西北角医院

南开区

一级

4

新兴医院

和平区

一级

22

汶水医院

南开区

一级

5

和平区中医医院

和平区

二级

23

华苑医院

南开区

一级

6

和平区妇幼保健所

和平区

二级

24

南开区向阳医院

南开区

一级

7

天津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和平区

三级

25

长江医院

南开区

一级

8

马场医院

河西区

一级

26

学府医院

南开区

一级

9

体北医院

河西区

一级

27

东南角医院

南开区

一级

10

珠海医院

河西区

一级

28

体育中心医院

南开区

一级

11

下瓦房医院

河西区

一级

29

广开医院

南开区

一级

12

尖山医院

河西区

一级

30

南开区王顶堤医院

南开区

二级

13

友谊医院

河西区

一级

31

南开区理疗专科医院

南开区

二级

14

宾西医院

河西区

一级

32

南开区三潭医院

南开区

二级

15

陈塘庄医院

河西区

一级

33

南开区中医医院

南开区

二级

16

挂甲寺卫生院

河西区

一级

34

天津大学医院

南开区

二级

17

梅江医院

河西区

一级

35

河东区向阳医院

河东区

一级

18

河西区妇幼保健所

河西区

二级

36

盘山医院

河东区

一级

*以上医院只可作为产前检查医院,不能作为生育和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医院

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二)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序号

医院名称

坐落区县

级别

37

广宁医院

河东区

一级

55

佳园医院

红桥区

一级

38

大直沽医院

河东区

一级

56

铃铛阁医院

红桥区

一级

39

河东区香山医院

河东区

一级

57

北辰区妇幼保健所

北辰区

二级

40

河东区妇幼保健所

河东区

二级

58

塘沽区新医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1

河东区中医医院

河东区

二级

59

塘沽区大沽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2

河东区津东医院

河东区

二级

60

塘沽区北塘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3

中山医院

河北区

一级

61

塘沽区肛肠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4

昆纬路医院

河北区

一级

62

塘沽区向阳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5

江都路医院

河北区

一级

63

塘沽区杭州道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6

光复道医院

河北区

一级

64

塘沽区东沽卫生院

塘沽区

一级

47

河北区靖江医院

河北区

一级

65

新港船厂职工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8

大胡同医院

红桥区

一级

66

新河船厂职工医院

塘沽区

一级

49

三条石医院

红桥区

一级

67

大沽化职工医院

塘沽区

二级

50

邵公庄医院

红桥区

一级

68

汉沽区社区医院

汉沽区

一级

51

洪湖医院

红桥区

一级

69

长芦汉沽盐厂职工医院

汉沽区

二级

52

西沽医院

红桥区

一级

70

大港东城医院

大港区

一级

53

新村医院

红桥区

一级

71

宁河县妇幼保健所

宁河县

二级

54

咸阳医院

红桥区

一级

*以上医院只可作为产前检查医院,不能作为生育和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医院。

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序号

计划生育服务站

1

天津市计划生育研究所门诊部

2

天津市东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3

天津市津南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4

天津市西青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5

天津市北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6

天津市塘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7

天津市汉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8

天津市大港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9

天津市武清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10

天津市宝坻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11

天津市静海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12

天津市宁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13

天津市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以上服务站只可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服务,不能作为产前检查、

生育及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医院。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

序号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

1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

天津市南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3

天津市河北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4

天津市河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5

天津市红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6

天津市河东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7

天津市和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8

天津市津南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9

天津市北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0

天津市东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1

天津市西青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2

天津市汉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3

天津市大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4

天津市塘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5

天津市宝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6

天津市武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7

天津市静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8

天津市宁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9

天津市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以上机构只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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