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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全市执行统一标准,不再有地区差别。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 302 元调整为 333 元,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 292 元调整为 333 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 272 元调整为 300 元,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 262 元调整为 300 元。
  二、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调整。 8 月 1 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 181.2 元调整为 200 元,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 175.2 元调整为 200 元;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费按调整后标准计发;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剩余失业保险金,以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界, 8 月 1 日后领取的按新标准计发。对于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
  三、各区县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宣传、核定和发放工作,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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