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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津社保征(2005)38号


关于贯彻《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经办意见

 

 

 

各分中心:
根据《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48号)规定,为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做好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经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央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的企业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登记手续
(一)现已按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缴费单位,可保留系统现有的登记项目。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征收范围内,但未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单位,添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识,并通知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
(二)应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在添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识时,必须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三、申报缴费
(一)缴费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缴费单位,按照0.7%的比例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时,按规定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结算申报单》。申报缴费与结算时限,按照《关于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3]212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缴统计
每月按原规定进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征缴数据的统计,并报市中心。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 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经办意见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5年11月28日印

打字:付银田          校对:解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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