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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费调整支付申报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费调整支付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费的调整支付工作的申报、核实、批准、支付的经办过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严谨、高效、快捷的经办服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申报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个人)申请调整医疗费时,须据实填写《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报告》(附件一)。内容包括:申请调整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等,同时要分类注明申请金额和人次并分类填报相应的《申请医疗费调整支付明细表》(附件二)。
  2、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个人)按本次申报调整人员逐人次填写《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表核实表》(附件三),此表须以电子版形式分类填报。其中,A类表用于申请金额(单人次,下同)小于5000元(注:不含5000元)的案件申报;B类表用于申请金额5000元至10000元(注:不含10000元)以下的案件申报;C类表用于申请金额10000元以上的案件申报。同时在该表的“申报单位意见栏”中填写申请调整支付的内容和申请调整的原因。
  二、申报途径
  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个人)将《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报告》、《申请医疗费调整支付明细表》、《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核实表》及电子版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到市劳动和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业务二处服务窗口(和平区西康路2号)。
  三、注意事项
  1、为防止数据的丢失,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申报调整支付案件时,必须使用U盘上报,纸介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另外,电子版的《申请医疗费调整支付明细表》,必须按照A、B、C三类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文件夹中。
  2、《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报告》、《申请医疗费调整支付明细表》上报纸介材料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每月15日-25日为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申报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4、《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报告》中的“编号”栏填写规则,即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结算系统中的唯一社保编码加该年度申报调整次数。例如:“195-200601”。另外,《医疗保险调整支付申请表》的“平台编码”栏无须申报单位填写。
  5、上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审报告

   明细表

   核实表

   交接单

 

 

 

市医疗费调整支付审核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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