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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为充分体现生育保险对参保职工的保障权益,减轻职工医疗费的垫资压力,使参保职工更快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请各企业经办人员积极配合,加快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工作,按以下时间安排工作:
  凡2006年8月31日前发生生育保险费用的,企业经办人员须于2006年11月30日前到分中心进行申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园区分中心

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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