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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参保企业:
  接上级部门通知,请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及时申报04——06年度发生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具体安排如下:
  1. 2004、2005年度发生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于今年11月初进行一次性申报,过期将不再受理。
  2. 2006年度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截止到今年12月底前全部申报到园区分中心工伤保险窗口。
  3.对于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在所在医院进行一次中途结帐的手续,及时将11月30日之前的住院医疗费用上报到分中心工伤保险窗口。
  4. 2006年及以前发生的康复费用务必于12月之前到分中心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5.涉及民事伤害赔偿未支付的费用需在11月初进行申报,分中心将按新的民事伤害赔偿核定办法给予核定差额。
  请各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协助我们做好此项工作,保证工伤职工的待遇得到及时的支付。

 

 

 

园区分中心工伤保险科
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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