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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生育保险温馨提示之三
――关于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的有关须知
保民朋友们:
您们好!
为保证异地参保或满足异地分娩条件人员充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将有关经办规定提示如下:
一、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在生育保险启动当月或用人单位参保首月,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经批准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具体要求如下:
1、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表》,注明当事人异地及本地的详细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并提供1寸免冠照片两张;
2、由本人事先选定2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1家一级、1家二级或以上),并在《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表》加盖医院及参保单位公章。
二、参保职工因在本市无亲属,需回原籍分娩的,应提前到分中心备案并选定就诊医院,经批准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具体要求如下: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各自在津均无直系亲属;
2、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填报《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程序同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
3、异地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按照本市标准执行;
4、妊娠登记、其他住院登记及费用申报等手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表》
《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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