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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医疗保险温馨提示之五


尊敬的保民朋友们您们好:
  迎着夏日的骄阳,我们将火热的真情通过“温馨提示”传递到您的面前。园区分中心为方便企业和保民能够及时了解医疗保险最新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失,分中心特发此次医疗保险温馨提示,衷心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为您带来更多的快捷和便利。
  根据最新医疗保险经办政策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进行申报时,药费处方内容应与药品费清单内容相符并且药品费清单中应包括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价格、个人增付比例、批准文号、医保药品标记(*)、药品的收费项目编码。药品名称中可包括剂型名称。同时,自2007年6月1日起,停止支付中新燕京药店、中新北站药店、中新佟楼药店、中新中央药店、国大药房连锁河北一店、国大药房连锁龙海店、广丰大药房尖山路药店、太平集团太平大药房八家违规药店发生的药品费。
  以上为医疗保险政策最新动态,敬请广大参保职工关注!
  保民朋友们下期再见!

 

 

园区社保分中心医疗保险科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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