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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提示
园区各参保单位:
按照津劳社局发[2007]6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天津市工伤保险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费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浮动费率核定范围
2006年1月至2006 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属于二、三类(工伤保险费率大于0.5%)的缴费单位。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等于0.5%)、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不实行浮动费率。
二、如何计算支缴率
支缴率等于工伤保险支付金额除以工伤保险缴费金额,乘以100%。工伤保险支付金额为当年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项金额合计。其中,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们后旧伤复发的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计入支缴率支付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为按基准费率计算的当年缴费金额及补缴费金额累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费率浮动标准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 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特别注意: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 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
- 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咨询服务热线:
83715660或83715661或83715662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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