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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养老保险温馨提示
尊敬的保民朋友们您们好:
为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做好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核及支付工作,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园区分中心已于2007年4月、5月分别对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办理退休的职工给予差额调整和补支付。为方便驻区内企业的退休职工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退休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发此次养老保险温馨提示。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月--2007年1月已按老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三、补充说明
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在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104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83元。
2、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30%。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已上为养老保险退休政策的最新动态,敬请广大退休职工关注。
园区社保分中心支付科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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