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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生育保险温馨提示五


――关于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的补充规定

 

保民朋友们:
  您们好!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充分体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针对带孕参保人员的管理做以下补充规定:
  1、带孕参保是指妊娠起始时间所在月没有生育保险缴费记录(含间断缴费后补缴信息),即怀孕后开始正常缴费的人员。
  2、带孕参保职工在进行妊娠登记时,如超过妊娠登记时限(即:自妊娠开始时间至到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当日不能超过80天<10周+10天>),分中心不予登记确认。
  3、上述人员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并留存相关登记材料和联系方式,待市社保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次月进行相关处理。
  4、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园区社保分中心

二00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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