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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医疗保险票据凭证粘贴管理办法
一、准备材料:
(一)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1、诊断证明(医疗保险章、外地急诊住院的应加盖急诊章);
2、出院小结(医疗保险章);
3、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医疗保险章);
- 住院汇总明细(医疗保险章);
- 《医保证》的复印件;
- 单位申报时还应提供全额垫付原因证明材料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只报诊察费);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门诊特殊病加盖医疗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门诊特殊病加盖医疗保险章);
4、处方底联 (门诊特殊病加盖医疗保险章);
二、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和对应处方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票据不准折叠)。
2、将每组票据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但票据不得超出粘贴单范围。
3、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为一组票据粘贴于每张粘贴单的最后一组票据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上角。
5、对粘贴单上的全部有效票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6、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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