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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温馨提示之七



  尊敬的参保职工:
  您好!在2007年即将结束之际,园区分中心为您献上此次温馨提示,衷心希望能够为您的今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捷和实惠。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个人基本医疗,现就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等待期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 6 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2 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中断缴费情形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城镇个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个人在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城镇个人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再次参保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 6 个月,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五、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等待期原因本年度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六、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 . 3 % ”调整为’“上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 . 3 % ”。
  七、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地行。

 

                                            园区社保分中心
                                            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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