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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确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大额医疗费救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8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和待遇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60元;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增加到25万元。今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根据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注:从5月份起对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进行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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