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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温馨提示



尊敬的参保职工: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津劳社局发〔2008〕158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20元调整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8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
   1、2008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52元调整为312元。
   2、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3、2008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新标准计发; 2008年6月3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原标准计发。
   4、2008年7月1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新标准计发;2008年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照原标准计发。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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