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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医疗保险温馨提示之五
尊敬的保民朋友: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市社保中心的经办规定,为解决退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特提出如下经办意见。
一、退役的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从即日起有单位携带其“医疗保险证”和“残疾军人证”到分中心进行参保登记,登记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保支付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全额报销。
三、残疾军人享受医疗待遇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有参保单位的由参保单位负责申报;没有参保单位的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到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其中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之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残疾军人补助资金一次性解决。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新技术产业园区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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