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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尊敬的退休职工:
   您好!金秋十月精神爽,丹桂飘香人寿增,在这举国欢庆国庆佳节的同时,我们迎来了我国的传统敬老佳节——“重阳节”。在此,社保园区分中心全体干部员工衷心地祝您们节日愉快!随着时光的流逝,我们送走了骄阳似火的夏季,迎来了金风送爽的初秋,但是不变的是我们社会保险对您一生的承诺。同时我们将始终以科学、规范、高效、文明、廉政、温馨为服务宗旨,做好我们的服务工作,通过各种渠道把最新的社保政策带到您的身边。
   近期,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改善生育保险待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此,社保园区分中心编写此温馨提示,希望您能在了解政策的同时向您周围的育龄亲属及朋友进行宣传,使她们能及时知晓以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您表示万分感谢!此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涉及产前检查费、自然分娩和人工干预分娩、引产、宫内节育器置(取)术等四项定额支付标准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100元提高到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
   二、提高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由1900元提高到3100元。
   三、提高引产定额支付标准。将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四、提高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将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将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由225元提高到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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