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
按照规定,每年年初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缴费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下限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3年缴费下限为680元);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上限的,应按上限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2003年缴费上限为3500元)。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当年的缴费技术经分中心核定后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年内不在变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表;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联审01表;
3、《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4、相关财务报表(《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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