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十五日前,向社保园区分中心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当月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每月十五日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将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 为保证社会保险计算的准确性,减少误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留精确到“元”,计算社会保险费金额保留精确到“分”,并据实记载。
(四) 缴纳的险种和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2、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10%(其中1%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个人2%。此外,职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趸缴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统一上缴分中心。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养老金中扣缴。政府规定,凡新增人员、新参保单位,字增加当月按每人一个年度36元(2002年为36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公务员不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3、 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
4、 离干医疗: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内资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缴纳。注册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不缴纳。
(五)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填写的相关报表
1、《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征字1号);
2、《天津市园区失业保险基金征集表》;
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名册》(变字1号);
4、《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征集申报名册》(征字2号)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征字4号);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征字5号)。
注:其中征字5号,6号表,只在年初核定缴费基数时填写。
申报征字2号表时,按险种(养老、医疗)分别填写;变字1号表在有人员变动时填写,新转入人员须在增减变动表“备注”一栏注明其“转出社险名称”,对于已在原转出社险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应同时注明“已制卡”,以避免重复制作。
(六) 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
社保园区分中心与缴费单位原则上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特殊情况允许使用现金或支票。
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帐户内有足够支付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改变银行帐号或帐号资金不足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社保园区分中心。
(七) 养老保险的记录及对帐办法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填写:
用人单位为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记载,自《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五页始一年填写一页。如果职工自年中某月开始缴费,应将缴费情况填写在本月相对应的栏上,并加盖经手人的印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费金额”栏,可暂不填写,当年缴费记载情况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2、对劳动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至1992年12月按有关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经社保园区分中心认定后,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四页,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手一册,如因某些原因具有一本以上手册的职工,应到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合并手册手续。
5、 打印养老保险对帐单。
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养老保险的对帐工作,用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打印缴费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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