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 社会保险转出程序
1、 职工需调入外省市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并提供以下凭证:
(1) 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函件;
(2) 《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 《医疗保险证》。
社保园区分中心根据以上凭证,为调出职工开据《天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按天津市有关规定为调出职工计算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并转入调入单位当地社险机构,待对方将回执寄回我处后,再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划转至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专户。
2、 职工在市内转移,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供以下凭证:
(1) 由转入单位开据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2)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 转出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4) 《医疗保险证》。
(二) 社会保险转入程序
1、 外省市单位调入职工需由接收被转入职工的单位携带转入人员的调动函件和调出当地社险机构开据的个人帐户转入通知单,通知社保园区分中心,社保园区分中心为其建立基本章,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其来津前的工龄,由调入后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2、 市区内转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调入职工《天津市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转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的)、《医疗保险证》,在本单位办理当月结算时一并到社保园区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基金不作转移。
3、 用人单位使用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并签定临时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转移临时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同市区内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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