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
(一) 办理领取养老金程序
1、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单位须到园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条件认定手续。
2、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园区劳动人事局认定退休证明交至社保园区分中心,并填报《天津市参加养老保险退休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变动表》。
3、 接到园区分中心通知后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平均点工资情况表》,到园区劳动人事局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4、 将经园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及有关材料送回社保园区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同时提供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各一张。经审批无误后退休职工本人按规定时间领取退休金支取凭证,并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退休金。
(二) 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1、 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1) 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0%
(2)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2、 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
(1)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①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0%;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③过渡性养老金
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④补贴
(2) 缴费年限不满15年:
①一次性发给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98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98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97年底前缴费年限-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
(三) 职工死亡后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1、 在职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须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十),并提供以下证件到社保园区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 死亡职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复印件;
(2) 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只限在职死亡职工)。
经社保园区分中心审核后,通过用人单位将死亡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 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内死亡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及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后死亡只发给丧葬补助费。
(四) 出国定居职工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用人单位需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十),提供出国定居职工的以下证件,到社保园区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1、 出国定居有效证明;
2、 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 职工本人自愿领取申请书。
经审核确定后,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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