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失业保险的支付
(一) 单位办理退工程序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将事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园区分中心备案。
(二) 企业退工后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享受失业保险金(文件依据[2000]428号)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 失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程序
1、 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两个月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书》、《职工就、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园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失业职工调查表》。社保园区分中心每6个月将对失业职工进行一次审核,如有稳定性工作(6个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的职工将停发失业保险金。若发现已有稳定性收入却隐瞒不报的失业人员,将责令退还所所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享受失业金资格审核程序
按失业职工登记情况,社保园区分中心将审核以下几种情况;
1、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情况;
2、 档案记载参加工作年限;
3、 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4、 劳动合同年限情况;
5、 发工资时间。
自动离职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五) 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经审核确定认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由本人每月按指定的时间持《就、失业证》、《身份证》、本人图章按规定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活期存折),当月不领取或由于个人原因未领,不予补发,连续三个月未领(含第三个月)者视为就业,不再发放。
(六) 办理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对于档案存放在园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持失业职工档案经社保园区分中心审核后,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七) 失业职工待遇标准
1、 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
以天津市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按比例发放;2003年支付标准是救济期在1—12个月的为302元/人;就及其在13—24个月的为272元/人。
2、 医药费补助标准:
失业职工在救济期内每月享受医药包干费18.0元(现行),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育,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五个月的救济金为生育补助金。特殊病症需住院治疗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指定医院就医并按规定报销。
(八)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程序
按照规定,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期限,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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