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一) 住院前登记
1、 本市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时,由本人或委托人事先(急诊住院限3日内,节价日顺延,后同)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传染病患者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联系登记),登记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申请登记表》,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疗保险科章);
(3)《身份证》原件。
2、异地来本市住院登记:办理办法同本市住院登记。
3、异地人员就医登记:
异地安置人员及长期驻外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每年1越0日前(新去异地人员每月10日前)由单位组织参保人员提前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博爱县异地安置登记表》(需加盖地市级以上社保章,县级社保为统筹单位的许有文字说明,盖县级社保章。无社保地区加盖医院章),单位填写《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交分中心备案,所确定的定点医院如有变更,需重新登记。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外地住院登记:在已在社险备案的当地医院住院不需再办登记
参保人员因住院,需由本人或委托人10日内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住院证(需医疗保险科章,无医疗保险科章要医院章);
(2) 其他需备材料同本市住院登记。
5、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需事先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分中心办理登记,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及鉴定书》(需定点医疗机构或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开的证明,并需医疗保险科章及负责人签名。)若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还应提供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书(有效期为3年);
(2)《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证》(需医疗保险科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开的计划生育证明(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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