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1、本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每季末月10日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汇总后到分中心办理报销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单据申报交接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全市定点零销售药店购药的有效票据和与之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
(3)与有效单据对应的处方底联、各种检查结果、治疗记录等;
(4)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有效票据和与之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医院外购章);
以上材料由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供;
(5)单位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药费补助汇总表》(支字8号表);
(6)单位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药费补助申请明细表》(支字9号表)经分中心审核后,由单位经办人与申报当月30日(遇双休日提前,为了减少往返次数可以携带单位公章)对8-1、9-1号表进行核实,核实后领取8-1、9-1号表及9-1附表。分中心于单位申报的次月将支付金额拨发至单位账户。单位受到支付金额后,将医疗费及时发至职工手中,并将支付医药费填入该病人医保相应栏目。
2、外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办理程序及时间参照本市执行。
(1)异地安置人员或长期驻外人员需提供材料:
①已在分中心备案的当地一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当地省级(地市级)统一有效票据(背面本人签名,收据应是有地市级以上财政局章的正式收据)
②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市执行。
(3) 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人员外地急诊就医需提供材料:
①当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当地省级(地市级)统一有效票据(需医药急诊章和本人签名),急诊住院的需在10日之内由委托人来分中心登记;
②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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