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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到分中心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城镇内资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 城镇外资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在职职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和最低工资。
  (二) 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权利
  1、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其参加工作时间分别计算退休待遇。
  (1)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
  ①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X20%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X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2)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98年1月1日后退徐,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①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X20%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X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③过渡性养老金:
  天津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X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X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X1%
  ④补贴

  2、 退休待遇审核步骤
  (1)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须到园区劳动人事局办理退休条件认定手续 ;
  (2) 用人单位持退休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劳动人事局认定证明到园区分中心进行登记并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表》及《职工平均点工资情况表》到园区劳动人事局办理计算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 将经园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回园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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